长安大学文件
公 告
长大教〔2016〕328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督导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办法》经校务会2016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6年12月6日
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学校委托对我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与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或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方位督导,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学督导的职责任务,成立长安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由不超过20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在南北两校区独立设置督导办公室。
第六条 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一般由2-3名教学督导组成,设组长1名,学院(系)应提供教学督导办公场所,可设在学院(系)相关办公室。
第三章聘任与酬金
第七条 教学督导由学校统一聘任。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直接选拔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由所在学院(系)选拔申报,学校审核聘任。教学督导每二年聘任一次,受聘教学督导不能同时兼任校级和院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教学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或院系)申请辞聘,学校根据情况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如工作需要同时可以补聘。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教学督导人员酬金,由校教务部门提出预算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职)酬金按每人每月1800元发放,一年按十二个月计算。其中,校级督导酬金由学校发放,院级教学督导(专职)酬金学校资助50%,学院(系)配套资助不低于50%。教学督导酬金标准的变更以及校外教学督导酬金标准由学校相关会议确定。
第四章 聘任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热爱教学工作,身体健康;
(五)年龄七十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称,有十年以上教学和实验教学经验的校内外退休教师,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名师的教师优先聘任。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开展下列工作并履行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或院系)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指导方案和工作总结;
(二)督导工作量一般每学年不少于160学时;聘请的校外教学督导其工作量可根据承担的具体任务由教务部门参照校内教学督导工作量核定;
(三)对各教学单位及与教学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督导;对教学工作各环节,影响教学质量的各要素实施督导;根据学校安排进行听课、检查、指导、评议、调研等工作,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等;
(四)适当参与学校(或院系)本科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估和专业认证等工作;
(五)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或院系)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学校(或院系)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
(六)定期组织教学督导例会,汇总、研究、讨论各种教学情况,督导例会一般每3-4周召开一次,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院系)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承担学校(或院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工作方式为常规性听课检查和专项督导工作。校教务部门受学校委托安排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具体组织实施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校教务部门具体承担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的聘任、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督导工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根据学校(或院系)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评估;
(三)在校教务部门或学院(系)配合下,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或院系)委托后,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对被督导单位(个人)进行督导。被督导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教学督导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日常工作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第2款执行。所听课程的结果及评价应分别填写听课表,每月填写教学督导工作报告表,每学期应撰写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与总结,并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估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教学督导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教〔2012〕32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