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研 (2016) 117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切实安排好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发,以培养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德才兼备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为目的。博士生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努力为祖国建设服务;
(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成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四)从事学术研究必须遵守《长安大学学生学术行为规范》;
(五)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三条 学习年限
博士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允许博士生分段完成学业,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但不超过一年。在职博士生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 培养工作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一)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加强有关课程的学习。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掌握新的实验手段,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二)始终把博士研究生放在科研实践中进行培养,在教学、科研、生产的结合中,在与厂矿企业、科研院所的横向联合中,组织具有不同学科特长的专家共同培养。博士研究生要参加定期组织的学术讨论会,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阔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采用导师负责制。指导方法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小组和博士研究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
(四)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加专业学术研讨会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并加强与外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拓宽学科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五)为了适应交叉学科的需要,可吸引其他学科的指导教师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
第五条 培养方案
专业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培养博士生的各学科专业,均需制定博士生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明确博士生应掌握的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有关研究方向知识的深度。培养方案应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方式;
(三)学习年限及要求;
(四)研究方向;
(五)博士学位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要求;
(六)博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 培养计划的制定
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博士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生拟订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两部分组成。课程学习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教学实践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做出大致的安排;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应有明确的论文选题范围。
个人培养计划由系(所)主任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批准。审批工作于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原稿交研究生院培养与教学研究办公室备案。学院、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和博士生各执一份复印件。博士生培养计划允许变动一次,一般在博士进校后第一学年内完成。
第七条 培养环节与学分要求
博士生在校学习阶段包括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两部分,修满至少18学分(包括教学实践2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为14学分。
(一)学位必修课(6学分)
1.第一外国语(4学分)。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学术论文和常用应用文,能听懂用外语所作的本专业的学术报告;能用外语口头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进行生活方面的一般会话。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2.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学分)
要求通过学习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方式可采用讨论、自学、讲授等方式。
(二)学位选修课(不少于三门,8学分)
博士生至少学习两门基础理论课程(其中包括一门数学课)和一门专业课程。同时,还应根据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博士课程听课人数在三人以下一般不予开设。
第八条 教学实践及学术活动
博士生的教学实践(2学分)和学术活动(2学分)为必修环节。
教学实践可采取专题讲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或实习,指导大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等。应积极推进兼职助教的制度。学分的取得以导师签名的证明材料为准。
博士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博士生在毕业答辩前需完成2学分的学术活动,学分计算办法为:参加10次学术报告或主讲两次学术报告可取得学术活动1学分。学分的取得以相应的考核表为准。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考试要求
列入课程计划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博士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一般跟下一级博士生的正常考试同时进行。如果下一年度该门课程未能正常开出,则由研究生院单独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条 博士论文选题报告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应在博士生进校后第三学期内完成并交所在学院。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在广泛阅读文献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初稿。
组织开展选题报告评议会,并填写选题报告评议表。由3~5 名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成立论文选题报告评议小组,其中一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授或博士导师任组长(导师不能任组长),就选题的科学根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选题条件等做出论证,经专家评议并通过,选题报告评议表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
为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及时解决在课程学习和论文开始阶段的问题,保证研究生学业的顺利完成,对博士研究生工作施行中期检查和淘汰制度。
(一)检查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学期末结束。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1.内容
(1)培养计划内容设置情况。
(2)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完成情况。
(3)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与专业学习方面情况:对时事政策的了解和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层次及深度,所阅读的专业文献及所撰写论文情况,对所研究方向前沿的把握和认知情况等。
(4)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完成情况。
经检查仍有未完成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由中期检查领导小组提出最后完成期限。届时仍未通过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要求
中期检查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必要阶段,未参加中期检查的研究生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中期检查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为了使博士研究生充分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实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学位论文与答辩具体要求参照《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