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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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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研 (2016) 117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目标

硕士生教育要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一总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建设的需要出发,密切结合教育、科研与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加强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养,达到品学兼优。硕士生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优良。必须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到工矿企业从事设计制造、技术开发的能力。

(三)从事学术研究必须遵守《长安大学学生学术行为规范》。

第二条  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3年。一般用一年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其余时间撰写论文。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成绩优异(学位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且所有课程没有补考)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硕博连读生符合条件者,允许提前一年申请硕士毕业。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硕士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科研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使之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方式上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方式。

第二章  培养工作

第四条  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必须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研究生学习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时间安排、教学实践、论文工作等做出规定。

已有培养方案的学科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及时修订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须由各学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条  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研究生学业的依据。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于研究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实施。

个人培养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应是《长安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完成,若有增删,须由本人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变动审批表》,经导师同意,由主管院长批准。否则不能申请毕业答辩和学位。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要因材施教,既要保证专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考虑研究生本人的学业背景。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加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安排;对缺乏本专业本科知识的研究生,应安排其补习必要的本专业本科课程,这些课程和实践活动要列入个人培养计划,并认真考核,但不计入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内。

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论文阶段为一年至一年半。为了提高论文质量,使研究生尽早接触课题,要求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完成选题报告并交研究生所在学院,选题报告评议参照《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六条  课程与学分

(一)课程

硕士生应在一年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课程设置要注意加强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扩大和加深专业知识面和深度,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课程授课时数不应过多,注意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及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开设高等实验课,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安排教学实践和科研实践;提高学生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能力;适当安排硕士生在校外听课。

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

(二)学分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按课程授课18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不超过3学分。硕士生所选课程经过考试(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硕士生学习期间总学分不应低于35学分(其中课程环节不低于30学分,其它环节5学分)。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学位课、非学位课、其它环节大致按3:2:1的比例分配学分:

1.学位课:18-21学分。

2.非学位课:9—12学分。

3.其它环节:5学分,其中:健身活动1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社会实践1学分,选题报告1学分。

硕士研究生应至少参加5次学术报告或主讲一次学术报告。

(三)课程学习阶段要求

1.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均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

2.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一般跟下一级硕士生的正常考试同时进行。如果下一年度该门课程未能正常开出,则由研究生院单独组织进行考核。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课程教学任务安排

研究生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院、学院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凡是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都应保证质量,按时开出;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出,应在教学任务下达到各学院之前书面报学院审核后送研究生院备案,以便及时通知有关方面修改计划。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每学期第十三周下达下学期开课任务到有关学院,学院在第十五周前将要开课的任务落实到教师,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每学期结束前即拿到本科生课表后一周内排好研究生下一学期课表。硕士课程听课人数在十人以下一般不予开设。

第八条  任课教师

(一)学院一般应安排教学效果好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具有博士学位讲师在校工作3年以上或教授过两门以上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者,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研究生院批准也可承担1门课程的教学任务)。研究生教学任务如确有必要聘请外校人员来我校授课,须由学院于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填写出课程教学实施计划表,由各学院汇总、存档,以备教学检查之用。

(三)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能降低大纲要求和随意修改教学计划。对每周上课、自学、科研的课时应按照课程教学实施计划认真执行。

(四)对每学期应开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实施计划准时开出,并接收旁听生及研究生院批准的青年教师听课。凡无法按计划开出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写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送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经各方同意后,方可按变更计划执行。

(五)各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无故停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课时,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教学研究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者,按规定扣减工作量外,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六)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进行考核。

(七)需要考试的课程,试卷留存于教师所在学院,待学生毕业一年后,才可销毁。

(八)任课教师须在学期末将学生成绩进行网上登录,同时将打印并签名的成绩单上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中期检查

为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及时解决在课程学习和论文开始阶段的问题,保证研究生学业的顺利完成,对硕士研究生施行中期检查。

(一)检查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1.内容

(1)课程学习情况:是否按照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2)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与专业学习方面情况:对时事政策的了解和集体活动、实践活动的参与情况,所阅读的专业文献、读书笔记的完成及所撰写论文情况。

(3)检查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完成情况。

经检查仍有未完成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由中期检查领导小组提出最后完成期限。届时仍未通过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要求

中期检查是研究生工作的必要阶段,所有硕士生必须参加。未参加中期检查的研究生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学位论文与答辩具体要求按《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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