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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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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科竞赛是培养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为了进一步鼓励我校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加强校际间的交流合作,扩大我校在国内外影响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认定

凡由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等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经我校认定的研究生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大赛、英语演讲比赛等,学校予以资助。具体采取学院申请、研究生院审批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二条 经费来源

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及奖励资金来源于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

第三条 竞赛组织

研究生学科竞赛组织过程一般分为宣传、动员、报名、培训、筛选、强化、竞赛、奖励、总结等几部分内容,具体组织形式如下:

1、各学科竞赛由研究生院通过信息发布的形式发布竞赛通知。

2、竞赛负责学院设立竞赛秘书处,确立竞赛负责人和竞赛指导教师,负责竞赛宣传,组织报名,筛选参赛队员,开展赛前培训,组织竞赛及评审,上报竞赛成绩,完成竞赛总结等。校内竞赛还须完成竞赛规则、竞赛题目设计等。

3、参与竞赛的学院须开展的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组织竞赛报名,为竞赛提供必要的场地、耗材和经费支持,指定竞赛教练(领队),组织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试题和作品等。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根据竞赛组织和参赛需要,资助经费可用于承办单位的宣传、讲座、培训、指导、场地等开支,也可用于参赛研究生团队或个人的报名费、差旅费、交通费、实验材料消耗费和其他必须的开支。

第五条 教师工作量认定

参加省级及以上层次学科竞赛,学校对竞赛期间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予以认定,认定标准如下:

竞赛工作量=指导队数×竞赛级别系数×竞赛天数×6(每队每天6学时)

竞赛级别

省级

全国级

国际级

竞赛级别系数

1

1.2

1.5

认定原则:同一类别赛事中,对于同一名教师,认定工作量可以叠加,最多不超过48个课时;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类别赛事,按最高级别赛事认定一次。

第六条 竞赛奖励

学校对大赛获奖的研究生团队、个人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竞赛获奖等级

团队奖

(元/队)

个人奖

(元/人)

指导教师奖

(元/项/人)

优秀

组织奖

国际特等、国际冠军

10000

5000

30000

国际一等

6000

3000

25000

全国特等、全国冠军

5000

2000

20000

全国一等、国际二等

3000

1000

15000

全国二等、国际三等

2000

800

8000

全国三等、省级特等

1500

600

3000

省级一等

1000

500

1500

省级二等

800

400

800

省级三等

500

300

500

全国级

5000

省级

3000

注:奖励标准未列出的项目,由研究生院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同一项目重复获奖时,按所获得最高奖颁发。

第七条研究生院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继续获得资助的资格:

1、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者;

2、经费申请获得审批后,未参加实质性学科竞赛活动者;

3、无故不接受学校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者。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长大研(2010)154号)废止。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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