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研〔2015〕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和提升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第三条 各学院必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征与目标,紧紧围绕并充分体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就业与创业能力,积极探索适宜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学制
第四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负责对所属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对培养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本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学校设立“专业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全校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与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应充分发挥导师组及导师(含合作导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导师组及导师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履行。
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生自2014级开始,注册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习时间一般为3年,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来确定。
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奖助金等方面享有与学术学位研究生相同的待遇,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非全日制在职专业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金。学费的收取办法与标准,按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新增的学校自主设立的专业学位点,给予三年建设期,学校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生源严重不足、就业率低、培养质量差的,学校将予以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学位点。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建设
第十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并遵守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方案应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其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习要求、课程设置、科研及实践环节、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等,应与相近专业的学术型研究生有明显区别。鼓励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论证与制(修)定,必须有相关行(企)业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实践)方向、课程及学分设置、中期考核、实习与实践创新能力要求、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等。培养方案经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体系框架与课程内容的设计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侧重于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与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基础课程与主干课程(含实践课程)的任课教师每门课不应低于2人。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学院应重视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和案例库的建设工作。课程建设宜采用课程组负责制方式进行。主干专业课程都应有数量匹配的教学案例,案例库建设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学校对主干课程(含实践课程)与案例库的建设提供经费支持,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 双导师制
第十六条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求,该类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聘请的校外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校给予相应的指导费用)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各学院应结合本学科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建立、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十七条 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校外合作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基地或单位的专业实习、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重视、加强校外合作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吸收相关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切实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校外合作导师应实质性地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活动特别是实践教学活动。校外合作导师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具体职责按照长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考核办法和长安大学外聘导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学院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地派出校内教师到企业、政府等实际部门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提升导师队伍的专业实践经验与教学能力,并逐步完善专业学位导师遴选、聘用、培训、评价与激励制度,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章 课程学习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选修的各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总学分不应低于33学分(其中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其它环节5学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课程总学分不应低于32学分,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成绩及学分均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课程公开选修,凡正常开设的课程,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选修,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列入成绩表,补修的课程可列入计划及成绩表但不计学分,补修课必须完成,否则毕业资格审查无法通过,鼓励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跨学科选修相关课程,课程教学一般在第一学年完成,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安排由各学院安排。
第二十三条 授课方式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征与培养要求的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方法。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多种考核方式并用。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过程(到课情况、学习态度、学习表现等)考核与能力考核,着重考察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应按学校要求及时登陆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教学资料按要求归档。
第六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四条 实践能力提升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核心。各学院(中心)应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方面予以体现和执行。专业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习与综合(毕业)实习。课程实习主要在校内(如实验中心)完成,综合实习在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完成。专业实践教学的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做到常态化,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以“产学结合”为目的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同时,学校将其纳入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体系,并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重视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并按照各专业学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考评细则。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综合实习的管理与考核,所有实习材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鉴定、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等都应认真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达到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撰写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结合行业或企业等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而不提倡纯理论研究。选题应该来自于社会实践或生产实际第一线,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二十九条 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审核等应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论文开题工作应该在第三学期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应具有创新性。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印制、学位申请、论文评阅与答辩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