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推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二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三) 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四) 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机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五)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六) 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五条 示范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制定长远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二) 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管理,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三) 做好实验室信息化建设,推进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
(四) 结合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模式、方法、项目的创新开发。
(五)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 合理安排示范中心各类人员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完成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重视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
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示范中心所在学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 5-7 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示范中心所在学校人员不超过 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 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 届,原则上连续 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九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 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的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XX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长安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 Chang’an University)。
第十八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