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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长大实管〔2019〕120号

发布时间:2020-01-10 作者: 点击次数:[]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优化实验资源配置,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绩效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支撑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指隶属学校或在学校范围内具备一定的人、财、物规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生产服务实验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及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学科发展总体要求,整合和优化实验室的建设布局及资源配置,不断提升资源共享水平,实施科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内涵建设,全面支撑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第二章 实验室分类与设置

第四条 实验室按照主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性质划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中心)、专业基础实验室(中心)、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及在此基础上申报获批的国家及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中心、基地等)(以下简称国家及省部级实验机构)。国家和省部级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由多个实验室联合组成。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全面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实验资源绩效水平。建制实验室应有一定的规模,须有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仪器设备相对完善,同时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实验室设置原则是:

1. 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实验室(中心),由学校统筹设置。依托承担相应课程的院(系、部)负责管理,各院(系、部)不再重复设置。

2. 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中心)承担全校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实验教学任务,一般只设置在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开展,待具备条件后再单独设置。

3. 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专业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实验工作,原则上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只设一个专业实验室,按专业组建达不到基本规模的(见第六条),可在相近专业或按院(系、部)合并组建;相近专业可合设专业实验室。

只为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服务的专业基础实验室应与专业实验室合并设立。

4. 科研实验室是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具有显著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可由学校支持建设或由科研机构、团队自主建设并管理运行,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及管理人员。除承担科研实验任务外,还须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论文及学生创新创业实验任务。

5. 学校鼓励跨学院(系、部)、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各类实验室。

6. 各类实验室除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都逐步实现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开放。

7. 对规模较大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且承担任务涉及面广的实验室,学校可统筹考虑设置类型及管理模式。

8. 国家和省部级实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按其性质和类别分别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拟设置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有200㎡以上使用面积的实验用房;

2. 有10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

3. 实验室组成人员应有合理的年龄、职称结构。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应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科研团队。

4. 实验室应具有饱满的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

5. 鼓励教师利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社会企业资助经费等自筹经费自主建设实验室,设置条件暂时不能达到时,可申请先行设置,但须在一定时期完善条件以达到实验室基本条件要求。

第七条 公共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基础实验室的设置方案由学校统筹规划,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校务会议批准,由学校行文设置。

第八条 专业实验室设置方案由各院(系、部)负责申报,各院(系、部)在提报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由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将建设方案及论证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对实验室设置方案进行审核。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可由拟建实验室负责人向院(系、部)提出设立申请,报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就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来源、实验任务、管理责任和安全风险评估等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重大的实验室设置与调整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研究审议、校务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院(系、部)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或撤消方案,经学校批准后予以撤并。

第十二条 未经审核批准,不允许私自设立各类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和完成教学实验任务,科研及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应充分发挥技术能力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要利用现有的实验装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省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试验任务。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认真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测试、分析等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结合实验创新的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实验室(中心)、专业基础实验室(中心)等是学校直属实验室,依托相关学院进行管理;其它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系;主管校长全面领导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在主管校长指导下按照其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实验室宏观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制订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实验人才队伍建设计划,负责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实验室安全,负责国家及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组建、申报、年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审核及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中心、基地等)的组建、申报、年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具体负责所属各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负责学院(系、部)实验室建设规划、规章制度,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实验室安全与日常运营、队伍建设与人员考评等工作。各学院(系、部)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同时设一名实验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职责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实验课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配备实验室主任一名,可根据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副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技术指导能力。科研实验室主任须由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教师是指实验室编制的教师和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学岗位教师。学校鼓励高职称教师在教学岗位与实验室之间有序流动,促进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融合。实验课教师主要负责完成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从事实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实验技术研究、实验项目设计与创新、实验手段与方法创新、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功能开发、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参与科研项目实验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勤人员是指实验室必备的辅助人员,主要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登记、日常保养、实验条件准备、实验环境清理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公共基础实验室各类人员的编制数主要按照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工作量以及实验室资产数核定;其他实验室各类人员编制数主要按照承担的实际科研任务量、教学任务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核定。

第三十条 实验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并由相应学院(系、部)制定考核标准。实验教师主要考核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验教学研究改革等工作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实验室的建设、日常管理、实验技能、仪器设备技术开发、实验技术研究等工作业绩。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日常保养、实验条件准备、实验环境卫生等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在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通过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各学院(系、部)要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提高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六章 实验资源配置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验资源需求由相应学院(系、部)提出,学校统筹规划配置,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证实验教学和学科建设需求。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用房资源的配置主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中的实验室面积指标,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结合学校实验用房的实际状况进行配置。

第三十四条 公共基础实验室面积由学校统一核定后,配置给承担公共基础教学的相关学院(系、部);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实验用房面积,学校依据实际状况并结合各学科的特点和需求,核定各学院实验室总面积。各学院在分配的实验用房资源内,根据各实验室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量,统筹各类实验室用房之间的分配比例。承担跨学院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根据承担跨学院实验教学工作量给予相应的面积补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中心、基地等)面积指标按有关上级文件执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同类有指标平台的面积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用房面积,按同级重点实验室指标面积的40%核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发展情况,实验教学及科研实验规模的变化情况,对实验室用房资源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设备购置经费的投入,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等各项专项经费、学校自筹资金、科研项目设备购置经费等。设备经费的投入按优先保障基本教学设备,重点保证学科平台设备,统筹通用测试设备的原则,各专项资金设备购置实行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制,按《长安大学仪器设备论证管理办法》执行。设备购置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具体购置工作按国家有关文件和长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及省部级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投入按照有关上级文件执行,并由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其他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经费投入,由学院(系、部)考虑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量,仪器设备维修需求等,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综合考虑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量的饱满程度及取得的成果、设备利用效率、仪器设备维修需求等因素后,提出年度收入支出综合预算,报校计划财务处。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重要安全事项的决策和督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并针对存在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安全责任事故进行问责、追责。

第四十条 各学院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要建立完善的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组织制订针对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师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实验室安全员,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经审核批准私自设立的实验室及实验场所(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学院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对外服务及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及省部级机构运行经费由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均应向学生开放,支持学生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科研实验室对校内外开展有偿服务工作,提高大型设备利用率,同时通过有偿服务收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研究通过,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长安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暂行办法》(长大实〔20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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