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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长大实管〔2016〕351号

发布时间:2020-01-08 作者: 点击次数:[]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

(二)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和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部)职责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学院(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本学院(部)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学院(部)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根据本学院(部)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七)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基建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提供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八)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各实验室因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需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预先填写“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所在学院(部)分管安全的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由实验室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

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场所使用资质的认定。

第九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审批流程: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易制爆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至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由实验室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避免发生事故:

(一)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以免互相碰撞接触引起燃烧、爆炸;

(三)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重压、拖拉和倾倒;

(四)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五)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六)对各实验室急需使用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试剂,需到外地购买时,不得个人乘火车、汽车等随身携带;

(七)提取危险化学品须二人以上。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具备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此双人必须为专业教师或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有责任应保证所存放化学品标签完整清晰,如发现标签松动、模糊应及时予以固定恢复。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一)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醒目位置。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三)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四)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五)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二十条 实验气体使用管理

(一)所有实验气体的购买流程与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流程相同。

(二)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三)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的检验周期为: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焊接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车用气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等情况以及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五)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六)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调剂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置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可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有意向的实验室可根据公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调剂完成后,调入实验室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调入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对于管制类化学品的调剂,调入方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化学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实验室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分类及暂存工作,并做好识别标志。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或标牌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方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实管字200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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