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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长大实管〔2016〕352号

发布时间:2020-01-08 作者: 点击次数:[]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实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和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校、院(部等)二级管理,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归口学院管理,实行管理分工、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并筹措相关建设经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

第八条 实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二)编制、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年度经费预算;

(三)指导、督查、协调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五)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质等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

(六)成立专门内部机构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等。

第十条 各学院等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学院(部)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其职责如下:

(一)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有权予以封门整改;

(六)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所)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题组所属的实验场所其课题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专、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管处代表学校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学院与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与在本室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技术安全管理及安全保护

第十四条 校属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实管处备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安全标识等均应悬挂或张贴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按照相应使用规则和保护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建立准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包括相关安全知识、制度,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急救措施、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等内容。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学院(部)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辐射等科研项目从严监管,确保满足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强腐蚀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需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向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建立使用、储存、回收和处置全过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各学院(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危险化学品实行按需、实时购买原则,严禁超量购买,导致长期存放形成安全隐患。

(四)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运输、装卸、回收、处置等工作,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二)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或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性物品,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还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三)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四)其它事项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执行。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的压力气瓶要有安全责任人(必须为在职教工),要有相应固定措施,并避免震动碰撞、烘烤和曝晒。

(二)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三)实验室应选择具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购置气体,并与气体提供单位明确安全责任。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对冰箱、高温、高压、辐射、强光、机械类、高噪声、高速运转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对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于研发自制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二)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生产单位必须取得许可,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运行记录,定期检验。

(五)其它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包括废气、废物、废液等,其处置工作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

(二)属于危险废物的要分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它的做好无害化处理后送回收站。

(三)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随意丢弃、掩埋、水冲、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具体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烟尘,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强化通风、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实验室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须保证接地安全、良好。

(三)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维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经后勤处审批。后勤处应加强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的管理,协同实管处定期开展实验室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实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一)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杜绝安全隐患。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公共走廊、紧急通道整洁畅通。

(二)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四)实验室所在学院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实验室须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班,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急救设施。

第四章 安全教育、检查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的编写,搭建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平台,对所有实验室人员尤其是各级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开展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应在学校安全通识教育考核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自身安全要求特点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以及安全教育考核的内容和形式。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三十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院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两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令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学院(部)、实验室应根据《长安大学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安全器材、设施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追究学院(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将作为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长大实管字〔2002〕36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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