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及《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2013〕9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重要的办学资源,是“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有效手段。为保持科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效提高我校利用社会资源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通过校级层面统筹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效率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为学校配置仪器设备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架构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由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和实体平台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各单位)二级平台管理体制,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平台按学科归口学院管理。校级平台挂靠实管处,负责共享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并与国家、部省相关管理平台对接。
第八条 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院级实体平台是由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设施和相关专业操作人员构成,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各单位由一位主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领导负责共享工作,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平台和系统建设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资源重点支持优势学科实体平台建设。由各学院(院级平台)对仪器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单位和团队使用基础上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由学校集中规划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实施开放共享,能否开放共享将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考虑因素。鼓励所有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共享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属于教育部管辖的贵重仪器设备如不能共享,购置论证时需提交专题报告加以说明。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开放共享系统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各类实体平台和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院(部)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并完善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保障和优化共享所需各类资源配置,协调解决共享仪器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仪器设备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严格按照《长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仪器所在单位按照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共享仪器设备要与学科密切配合,有效支撑学科发展。学校支持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担任共享平台的设备责任教授。责任教授可优先使用设备,负责指导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和设备维护,协助开展用户培训。
第十七条 实体平台要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不同时段的使用需求,对于需求旺盛的设备,平台可制定规范的程序,通过用户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自主操作、申请设立研究生助管、聘用编制外技术人员等措施,延长开机时间,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八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之处,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共享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规范管理,通过共享系统实现对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过程的管理和各类数据信息(预约、机时、收费、统计等)的交互统计,为各类用户和管理人员提供服务支撑,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科研团队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大型设备,科研团队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有充分的自主权,可自愿开放共享,学校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的设备给予运行和维修经费补贴。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外用户均应有偿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校内、校外用户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校内教学工作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模式,费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列入共享平台专用账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按照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制定。成本制定时考虑如下因素:试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共享仪器设备收取费用,原则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和共享平台的维护运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效益考核方案,并负责实体平台的考核。考核指标参照《长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实管字〔2016〕26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院(部)要将平台和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实验室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实验室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应包含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充分调动设备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运行效益考核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后续仪器设备购置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其后续设备更新和维修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体平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大型共享仪器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